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法院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衆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法律上對於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是基於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犯罪嫌疑人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侵犯了我國土地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爲,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