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8年有哪些立案標準

非法集資詐騙8年有哪些立案標準

近年來,非法集資詐騙的行爲在社會上還是存在的,有不少人深受其害,給自己個家庭帶來的不小的損失。法律對於非法集資詐騙的立案標準和判刑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的,對於非法集資詐騙8年需要如何判刑也是有法可依的。任何非法集資詐騙行爲都會受到法律制裁的,至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非法集資詐騙8年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是指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爲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爲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認定集資詐騙罪需注意什麼

1、區別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二罪都表現爲非法集資,區別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只是籌集資金用於公司設立或擴大再生產,對所籌資金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第三,行爲方式不同,後罪表現爲行爲人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未經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虛作假現象;第三,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本罪僅要求“數額較大”,後罪要求“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2、區別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二罪均屬非法集資性犯罪,都包含欺詐因素。其界限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行爲人僅具有非法獲得集資款的使用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客體爲國家對公司股票,企業債券發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資人的財產利益;第三,行爲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爲行爲人採取包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在內的各種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後罪表現爲行爲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股票,企業債券募集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債券;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後罪是特殊主體,欺詐發行股票的行爲主體只能是經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單位;欺詐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主體是經批准的具有發行債券資格和條件的公司和企業的自然人和單位,具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企業;第五,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後罪要求行爲人具有發行股票、債券 “數額巨大、造成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不管是非法集資詐騙幾年,只要是符合立案標準的都是要進行立案的,並且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重罰的。這是社會的需要,也是實現法制社會的需要,對於任何違法進行集資的行爲都將進行嚴厲的打擊和制裁,確保社會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