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不認罪開不開庭 ?

一直不認罪開不開庭 ?

在社會的發展過程當中,有些人會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違反了法律,這時候如果被司法機關抓捕之後,就會進行法院的審判以及定罪,那麼可能會有些人問,如果“一直不認罪開不開庭?“,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即將爲您解答。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爲: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刑事審判的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一審普通程序爲:

1、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2、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和辯護人出示證據,進行法庭調查。

4、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5、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出判決。

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間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條: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爲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爲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覈實。

人民法院調查覈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

第一百五十九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條: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六十二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一百六十三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1、被告人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庭審情況和證據情況作出判決。

2、被告人不認罪,表明態度不好,如果證據充分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會加重判決結果。

3、被告人不認罪,證據和庭審也不能證明犯罪事實或疑點很多,法官會保守的做出判決。

對於嫌疑人如果不認罪的情況下, 法院還是依舊可以開庭審理的,而且不認罪但是之後證據確鑿,可能會因爲態度不好而加重審判結果,當然如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