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主體範圍

瀆職罪是一種類型的犯罪,其主體是法律規定的特殊主體,我國刑法規定瀆職罪主體範圍包括:
(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上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瀆職罪主體範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

 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