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的主體範圍

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權便利導致損害公衆對國家機關的信賴,那麼就可能構成瀆職罪。而瀆職罪的主體範圍一般包括以下五種: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按照憲法的規定,屬於國家機構序列的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及監獄。這些機關,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屬於國家機構,是屬於當然的國家機關,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瀆職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此類人員是指一些法律、法規授權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處罰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中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處罰。
4、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是指那些雖不屬於國家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但在國家機關中行使國家機關職權的人員。其“身份”不屬於國家正式幹部編制,但在實際上卻行使着國家機關在編人員同樣的職權。主要如公安機關、獄政管理部門聘用的合同制民警、國家機關中未列入正式編制的借調人員、工人等。
5、其他人員。主要是指在《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個別罪名規定的可以由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的犯罪。如泄露國家祕密罪。
《刑法》第398條第2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規定酌情處罰。可見非特殊主體,即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成立瀆職罪的主體。

瀆職罪的主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