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爲啥不直接宣判?

一、刑事案件開庭爲啥不直接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爲啥不直接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後必須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宣判,要進行審理後纔可以確定。法庭審理,亦稱法庭審判。它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訴訟活動,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並作出判決的關鍵階段。其任務是由合議庭開庭審理,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當庭查對覈實證據和案件事實,並由合議庭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判決。法庭審判的程序分爲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5個階段。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採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展開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刑,給與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

二、審判流程是什麼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陳述;(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鑑定結論;(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透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爲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湃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對於刑事案件的審判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刑事案件類型所認定的判決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