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多久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多久宣判

通常刑事案件是在開庭後的2個月內會宣判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就有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必須在受理後的2個月內就要進行宣判,而最慢也是不能超過3個月的,而對於有可能會判以死刑的這類案件又或是有附帶了民事訴訟的一類案件,還有屬於本法的第156條規定的情況的一種的,那麼經過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的批准了,也是可以再延長3個月的,如果因爲特殊的情況還得繼續延長的,那就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行。

刑事案件是適用於簡易的程序的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要在他們受理後的20天之內就審結掉,對有可能會判有期徒刑大於3年的,還可適當延長到1個半月。

人民法院所審理的公訴案件,是要在受理後的2個月之內宣判的,最慢是不能超過3個月的,而對於有可能會判死刑的案件又或是附帶了民事訴訟一類的案件,還有非常複雜的,在經過了上一級的人民法院的批准後,也是可以延長3個月的,如果因爲特殊的情況還的再繼續延長的,要報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行。如果被告人沒有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所審理的自訴案件的期限,那麼要在受理後的6個月內進行宣判。

按照最高院的《刑訴法解釋》的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與這個辯護人要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然後調取新的證據,最後再申請重新來鑑定的,那麼審判的人員按照具體的情況,如果認爲會影響這個案件的事實認定,就要同意這個申請,然後宣佈審理延期,如果不同意,要說明理由然後繼續審理。

根據前款規定,審理的延期時間是不大於1個月,審理延期的時間就不算進審限,按照《刑訴法》的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所補充偵查的那些案件,在補充偵查好,送到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纔來重新算這個審理的期限。還有,在這個審判的過程中要是出現了無法抗拒原因,造成了案件不能繼續審理,也可以直接裁定中止審理。

總之,如果審理還沒有延期的,或是中止的,那麼這個刑事公訴的一審期限就是1.5個月的,進階法院的批准的,最長的就是2.5個月。要是審理延期了或者是中止了,那麼這個審判期限就得中止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案件經過了批准後是可以延長2個月的,如果是有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況的在經過省級進階人民法院的批准了,可以延長1個月,而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刑事上訴和抗訴案件在經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能延長1個月,由於在審判的實踐中,法院案件太多,因此也經常延期審理。

所以,簡單說就是開庭後2個月內判,有特殊情況的,在經法院批准後可延長,取得新證據時,還可延期審理,出現特殊原因,還可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