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會宣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公訴案件時,應該在受理後的2個月之內進行宣判,最遲不可超過三個月宣判;針對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在經過上級法院的審批同意,最多可以延長3個月;因爲特殊情況仍然需要延長的,則需要報備至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會宣判?

如果對於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則應該自改變後的法院收到案件當日起,計算案件的審理期限;如果是檢察院需要進行補充調查的案件,在補充調查完成移送法院後,法院將重新計算該案件的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