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結果?

一、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結果?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結果?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會在受理案件後的兩個月內宣判,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對於一些特殊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可報請最高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的流程有哪些?

(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透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一旦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那麼案件審查時間將重新計算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法院判決後,該判決書無論如何判,都並非馬上生效,而是有十天的上訴期,在此上訴期內,被告人可以無條件上訴。

刑事案件有三個流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階段(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之後,兩到三個月的時候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書,如果有不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