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一、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延期審理:

1、根據最高院《刑訴法解釋》第156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爲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根據《刑訴法》第208條,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審判期限停止計算)。

綜上所述,在沒有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訴一審期限爲1個半月,經進階法院批准最長爲2個半月。一旦出現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審判期限就要中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訴訟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刑事案件標準的審判時間雖然是兩個月,但在實踐過程當中,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這種情況是非常的多的。可是一般的案件就算是延期,應該也是開庭後三個月就最終被宣判了的。另外我們生活當中提及的自訴類的刑事案件,應該是刑事法庭受理後六個月之內宣判。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