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後最遲多久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後最遲多久宣判

刑事案件開庭後最遲多久宣判

法律規定規定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爲37天。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爲17天。

偵查階段的期限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爲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審判階段(一審),法院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判決在開庭後兩個月內宣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在法院批准後延長時間。 當獲得新證據時,也可以推遲審判,如果有某些特殊原因,也可以中止審判。如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