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賣煙是否構成犯罪

微信上賣煙是否構成犯罪

在我國,菸草屬於國家專營的商品,只有取得了一定經營資格的個人或主體,才能進行菸草的銷售,不然的話就會構成犯罪。那要是行爲人在微信上賣煙,這樣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微信上賣煙是否構成犯罪

按照監管規定,香菸屬於專營商品,限制經營,必須取得菸草專賣經營許可資格,還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才允許在售賣。否則的話,像在微信上銷售香菸的屬於違法犯罪行爲,將會被認定爲非法經營罪。

所以說,微信上不是想賣啥就賣啥的,只有法律允許售賣的才能夠做做買賣。

注意:

1、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主要是:指槍支彈藥、毒品類、拐賣人口等違法行爲。

2、國家法律法規限制指前置要求和需國家相關機關監督的行業:

如:

餐飲業要求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菸草買賣需要到菸草局辦理許可證;

鐵路信號行業需要到鐵道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還有醫藥類、化學危險品類等都需要滿足國家的限制才能經營。

二、玩微信紅包怎麼會涉嫌賭博犯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況的,都屬於“聚衆賭博”,涉嫌構成“賭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於“開設賭場”行爲。

《刑法》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以及開設賭場的,都將構成犯罪,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而這些微信羣管理員的行爲,已涉嫌開設賭場罪。

根據上述規定,開設賭場罪的範圍就已經不僅限於實體場所,即使是在微信羣上的虛擬空間,若建立微信羣組接受投注,提供一個賭博的空間場所,那麼也算“開設賭場”的行爲,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

在微信羣上的接龍紅包,若組織者或參與者有“是爲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的想法或目的,而不是隻是玩一下,或者打發消磨時間,那麼無論是建立微信羣的人還是參與人,都有可能涉嫌“賭博罪”。

伴隨着社交平臺的發展狀態,有的人就開始利用這些渠道來實施一些違法犯罪行爲,這肯定是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而要是有人在微信上賣煙,達到一定程度的,則就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