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爲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並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佈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謂製品,是指對捕獲或得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透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

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准,以牟利爲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爲,至於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無論行爲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爲,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爲,均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林業部、公安部《關於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管轄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實踐中,由於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瞭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爲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製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爲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亦不宜以本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製品這種行爲就是屬於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非法的銷售;對於此行爲也導致了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但對於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上也會從構成的要件來進行確認,如果缺少一種要件,那麼都不會以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