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賣淫嫖娼法律有哪些?

有關賣淫嫖娼法律有哪些?

現在對於賣淫嫖娼的監管力度非常大,廣東有一段時間打黃打的非常厲害,大家都知道賣淫嫖娼是一個非常不好的習慣,那麼什麼是賣淫嫖娼呢?有關賣淫嫖娼法律又有哪些呢?有些人都不知道自己乾的是不是跟賣淫嫖娼有關,接下來小編就爲大家做下介紹。

一、什麼是賣淫嫖娼

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釋,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的行爲。

二、賣淫嫖娼確認方法

據一線執法民警介紹,認定賣淫嫖娼,主要看行爲主體之間主觀上是否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如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着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爲依法處理。

三、有關

1、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等,按以下量罰基準執行:

2、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3、對具有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4、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5、對具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

6、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以及70週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以上的文字我們知道了什麼是賣淫嫖娼,它指的是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爲目的發生性關係。有關賣淫嫖娼法律的處罰程度與嫖娼者年齡和次數等有關,具體的手法還要看具體的情況。現在我們國家法律對於賣淫嫖娼加大了處罰程度。希望小編的文章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