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賣淫嫖娼罪?

法律規定什麼是賣淫嫖娼罪?

法律規定什麼是賣淫嫖娼罪?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爲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按摩服務)(口淫、等)的行爲。 [1]

現行的法律中賣淫不屬於犯罪,可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 。具體規定如下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賣淫、嫖娼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於違法行爲。賣淫嫖娼會傳播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等傳染性疾病!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勞動教養在我國已廢除),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以及70週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賣淫屬於一種服務,嫖娼則是接受服務,並且支付對價的一種行爲,只是這樣的買賣關係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對於行爲人這樣的交易應該嚴厲處罰,一般就是行政拘留或者是罰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