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是刑法中一條涉及殘疾人的量刑規定,但是有幾個問題大家一定要注意。 對於聾啞羣體的規定是必須要達到又聾又啞的程度,單獨的聾或者單獨的啞是不能適用這一條的。對於眼睛受損的羣體,如果達到盲人標準的,可以適用這一條。除了盲聾啞以外的殘羣體,包括其他身體殘疾。刑法是沒有規定相關量刑情節的。
所以,殘疾人犯罪,法院會按照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的規定依法量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