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錢用於投資是否構成犯罪?

非法集資的錢用於投資是否構成犯罪?

??我們現階段的企業也是越來越多,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雄厚的資金來作爲基礎,那麼這時候就會出現融資,可能會有許多不法分子會利用欺騙和虛構事實等行爲進行非法集資,如果非法集資的錢用於投資是否構成犯罪呢?通常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資金的用途只是量刑的標準,無論何種用途都會構成犯罪行爲。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中,若將融資用於經營,是否構成無罪理由?

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案件中,資金用途僅僅只是重要的量刑事由

《集資案件解釋》實際上是將“資金用途”與 “能否及時清退”兩個事由都認爲爲一種量刑情節,而非定罪(定性)情節,而真正能決定集資案件性質、是否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則是《集資案件解釋》第一條所強調的宣傳手段的公開性,承諾回報的利誘性,集資行爲的非法性和集資對象的不特定性四大特點。

因此,非法吸存案件中,將所籌集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而不是投入資金運營,如放貸等,是否就沒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筆者認爲答案是否定的。

不論從判例還是從理論上而言,資金用途對案件的定性難以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集資案件解釋》僅僅使用了“免予處罰”的表述,其真實意思其實是即便把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也不會對行爲本身定性起決定性作用。“而所謂的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爲是犯罪”是刑法的共性原則。

二、犯罪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爲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爲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羣、農民羣衆、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爲老年人,不少羣衆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羣衆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爲吸引更多的羣衆,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爲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衆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衆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爲名吸收公衆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衆“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衆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衆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衆,假稱爲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衆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衆的信任。爲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採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羣衆信任。

(5)利用網絡,透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透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 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誘騙羣衆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爲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藉此來穩住受騙羣衆。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爲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總結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說明了非法集資的錢用於投資是否構成犯罪,透過文章我們可以得知,就算是非法集資的犯罪嫌疑人將資金用於合理的途徑,也不會改變他構成犯罪的事實,所以還是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這裏也是勸告各位,一定要透過正規合法的途徑進行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