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是怎麼判刑的?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一般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是怎麼判刑的?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抵扣的稅款、出口退稅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稅款流失數額特別巨大等。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與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都是發生在稅收領域,且都是在有關出口退稅工作中發生的犯罪,在客觀上都發生了致使國家稅收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二罪的主觀方面相同,都是故意,都出於徇私情、私利的目的;二罪都是瀆職犯罪,均直接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範圍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主體是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主體僅限於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二,客觀方面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行爲人爲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覈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與之相比,其主要區別表現爲:

第一,行爲發生的階段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的行爲一般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稅前;徇私辦理出口退稅的行爲往往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稅過程中,並以僞造或者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稅憑證爲依據。第二,行爲發生的部門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的行爲發生在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徇私辦理出口退稅的行爲則發生在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的工作之中。

第三,行爲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爲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條件,是積極的行爲;後者是徇私辦理出口退稅,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是不作爲,使犯罪活動得以得逞。

出口退稅憑證是需要由國家機關來進行下發的,如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擅自對他人下發出口退稅的憑證的話,那麼所從國外進口的物品將可以不用繳納稅收。這樣會對國家的出口和進口產品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這種行爲是屬於違法行爲,將會受到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