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非法經營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爲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爲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爲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爲目的的,不認爲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爲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爲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爲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爲,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市場經濟既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檔案。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這個“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批准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一般的關於經營的法規。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本身並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爲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爲。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菸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了菸草,因爲菸草屬於專營物品,因而這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爲。但是如果超出範圍經營的不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以及專營專賣或者限制性買賣的物品,則不屬於非法經營行爲。

2、其他非法經營行爲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爲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關於其他非法經營行爲的規定,應當受到“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的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範圍將會被隨意擴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文規定的兩種犯罪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爲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爲,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