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金融票證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一、僞造金融票證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僞造金融票證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 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 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 僞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僞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它對於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省流通費用以及規範商業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隨着我國開放後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票證在商品交易、清潔債權債務等方面逐漸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應用。金融票證已成爲我國經濟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隨着金融票證在經濟生活中重要性的越來越大,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犯罪行爲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本法將這種行爲單獨規定爲犯罪,予以懲處。

客觀要件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爲。所謂僞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爲;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爲。僞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僞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爲,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爲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僞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主體要件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主體。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爲人錯寫誤填票證後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構成本罪必須是出於故意,如果行爲人因爲過失而誤寫、錯填票據的內容不能以僞造金融票證罪論處,另外僞造的金融票證也必須是要進入流通的票據,如果行爲人只是爲了欣賞、收藏的目的而去僞造,但是沒有將其流通,應當認定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