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判的太輕怎麼辦?

拐賣兒童罪判的太輕怎麼辦?

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案件已經被人民法院審理甚至判決了,也會再出現當事人不滿意案件處理結果的情況,那麼,對於這種情況,當事人應當如何正確處理呢?下面,我們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爲大傢俱體支招。

上訴。請求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重新作出處理。但是,該訴訟請求也許會被支援,也許被駁回。

延伸補充:

我國刑法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拐賣兒童罪,是指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爲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爲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爲,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家屬可以要求賠償。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可知,對拐賣兒童罪不服一審法院處理結果的可以直接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上一級法院受理,將會再次做出合理處理。如果大家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大家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