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不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服刑不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一、服刑不認罪是否可以減刑?

《刑法》第78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二、一審刑事拒不認罪上訴二審可以不開庭審理嗎?

1、按照規定是可以不開庭審理。因爲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裏面介紹,對於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二審刑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外,其他的案件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

2、如果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二審法院承辦法官應當與上訴人見面,訊問上訴人,瞭解其上訴的理由及聽取其辯護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實踐中服刑不認罪減刑的可能性很小,但是法律上沒有規定不認罪就不能減刑,兩者之間存在的衝突就是需要立法人員還是去完善認罪和減刑之間的法律規定,如果不認罪但是在服刑期間有着重大的立功表現,在符合減刑條件的情況下罪犯自身可以向監獄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