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年齡該怎麼計算

未成年犯罪的年齡該怎麼計算

未成年人在我國一般是指未滿18週歲的人,對這部分人,相關法律在各方各面都是作出了保護的,要是未成年犯罪的話,則根據實際的年齡不同,具體的處理也是不一樣的,由此期間,對未成年犯罪的年齡計算是多麼的重要,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這方面的內容吧。

一、未成年犯罪的年齡該怎麼計算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國家(例如日本)的定義上是指未滿二十週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根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爲。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爲已滿××週歲”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一律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並且應自行爲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爲單位計算實足年齡。即“不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應包括該週歲生日那天在內,而應從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爲“已滿”。

二、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嚴肅執法,認真貫徹“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基本原則,審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以及犯罪後有無悔罪、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犯罪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爲未成年人年齡小,政治權利的不少內容本來就無權行使,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等。他們本身尚不是政治權利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指令性,“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輕判。同時應注意到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緩。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是一種附加。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般應當由罪犯本人承擔。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對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並有犯罪預備、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形或屬被脅迫、屬從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一般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緩刑,減少關押,防止“近墨者黑”。對未成年犯應儘量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上改造,對於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後有悔罪表現的,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爲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以免造成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及社會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爲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

各個國家因爲國情的不同,對未成年人的年齡規定不一樣,而關於未成年犯罪的年齡規定也是有所差異的。在我國,通常構成犯罪的,要求至少是年滿16週歲。對於一些特殊的犯罪,則放寬了年齡要求,只要年滿14週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