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溯及規定是什麼?

一、襲警罪溯及規定是什麼?

襲警罪溯及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277條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襲警罪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人民警察執法代表了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暴力襲擊正在執法的人民警察的,既妨害了國家正常社會管理秩序,還可能給執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權益造成危險或者侵害。

2、襲警罪的客觀方面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暴力相威脅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妨害公務罪處罰。

3、襲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屬於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有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爲了單位的利益,帶頭或者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妨礙警察執法的行爲,應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襲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態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行爲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5、關於襲警罪的刑事責任條款:

根據修正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犯襲警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爲致人輕傷的故意傷害罪,其法定刑與本罪相同,以襲警罪定罪處罰,更能體現國家維護公共秩序的立法目的。但如果造成警察重傷、死亡的,則顯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阻礙國家機關工作的人員行使職務,比如說警察在行使職務的過程當中遭受到他人暴力襲擊,那麼將會適用我國《刑法》當中的襲警罪來進行處罰,當然此時也是有可能會觸犯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