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欺詐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加強。商家的誠信經營也成了運營之本,但是並不排除在廣大的市場中有部分的商家會存在這一些惡意消費欺詐消費者的現象。那麼作爲普通的消費羣衆在面對商家欺詐消費者情況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呢?國家對於商家欺詐消費者的賠償標準是什麼呢?商家怎樣的行爲構成了人民法院對消費欺詐的認定呢?

消費欺詐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消費欺詐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提出,如果商家有發生以下七種行爲中的任意一種行爲的話,都屬於欺詐了消費者,消費者都有權向經營者提出三倍及三倍以上的賠償。

第一種情況就是商家在向消費者售賣產品的時候將一些質量不好的,有瑕疵的商品,當做是好的產品的價格來賣給消費者;

第二種情況就是摻加在就是商家採用一些虛假的不正當的手段,將賣給消費者的商品份量與實際應該給消費者的商品分量不一致;

第三種情況就是商家在處理一些殘次品或者是瑕疵品甚至是盜版的時候,對消費者說該商品是正品,將商品以正品的價格賣給消費者;

第四種情況就是商家透過一些跳樓價,清倉價,最低價等打折活動來吸引消費者的眼光,其實實際商品價格並沒有發生改變的行爲;

第五種情況就是商家對商品的說明或商品的樣品與商品的實際情況不同;

第六種情況就是商家透過電視、電影、雜誌等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第七種情況就是商家以其他任何的虛假手段或者是虛假資訊,或者是不正當手段來欺騙消費者的行爲。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第55條規定中提出:

1、如果商家在爲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時候,對消費者有欺詐行爲的話,商家應該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來增加對消費者的賠償,補償消費者,因爲欺詐行爲而受到的損失。商家對於消費者的賠償金額一般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花費金額的三倍或者是接受服務花費金額的三倍。

2、如果說,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費所花費金額的三倍沒有超過500塊錢的話,那麼商家就要賠償消費者500元的損失。而商家對消費者進行的三倍賠償也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商家對於消費者的最低賠償限額,如果在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協商之下,雙方決定要加大對於消費者的賠償力度的話,也是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並不屬於違法行爲。

我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做出了具體的保障,所以消費者在平時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商家以任何的虛假手段、虛假資訊等不正當的手段來進行商品消費或服務消費的時候,消費者都可以要求商家對自己的損失作出適應的補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