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欺詐消費者行爲認定?

如今有一些不法商戶採取虛報價格、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消費者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應當及時向工商部門反映。工商部門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後,會展開調查,如果確認經營方構成欺詐行爲,則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那麼如何對欺詐消費者行爲認定?下面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如何對欺詐消費者行爲認定?

一、如何對欺詐消費者行爲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1、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爲屬於欺詐消費者: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2、根據經營者的行爲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爲準。如果該行爲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爲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爲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爲,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着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爲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爲欺詐。

3、從經營者行爲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爲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爲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

(1)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2)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3)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5)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爲;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二、欺詐消費者該如何賠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有欺詐行爲,要對消費者進行3倍賠償,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新消法規定消費欺詐3倍賠償是獲賠的最低限度。從立法目的來看,法定懲罰性賠償僅是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限度。

由此可見,欺詐消費者的手段包括很多,工商部門對欺詐消費者行爲認定通常從三個方面考慮,看其是否具備欺詐的手段、是否誤導消費者和主觀上是否故意。如確定欺詐行爲構成,經營方要向消費者提供最少三倍賠償,並且要受到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如果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情節嚴重的,經營方還可能會追究刑事責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