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縱火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中縱火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法律中縱火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私建築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財物。實施的對象包括工廠、礦山、油田、港口、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主體爲一般主體,並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怎麼認定放火罪

1、區分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爲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爲,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爲,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爲是一般放火行爲,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2、區分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爲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爲標準,而應以行爲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爲標準。本法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係是,本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繫的結果加重條款。

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爲標準。根據本條,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爲,點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燬的危險,即使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爲是放火罪的未遂。

3、區分放火罪與意外火災的界限

意外火災,是指由於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爲人的行爲有關,但行爲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於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生與行爲人的行爲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爲人主觀心理態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分歧。

4、區分放火罪與放火燒自己財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爲的界限

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於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爲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於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範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

5、區別一罪和數罪

行爲人在實施殺人、強姦等犯罪後用放火的方法焚燬罪跡的,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爲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爲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以放火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爲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爲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另以放火罪與前行爲構成的犯罪實罪並罰。

我們應注意的是,如果行爲人放火焚燬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物,確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構成放火罪。另外,如果是過失導致了火災的發生,那麼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也是不能認定爲放火罪,若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也只會按照失火罪來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