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客觀要件

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客觀要件

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都是以作爲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具體有拿刀直接捅死人等等,但是也可能存在不作爲的故意殺人行爲,如母親故意不給飢餓的子女食物吃等等。那麼你知道不作爲故意殺人在客觀上是如何表現的嗎今天,小編要爲大家帶來的是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客觀要件方面的內容。

不作爲故意殺人罪屬於不作爲形式的犯罪中的一種,所謂不作爲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爲而未實施的行爲,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爲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行爲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爲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爲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爲人先行的行爲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第二,行爲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爲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爲。

第三,行爲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爲行爲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爲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需要指出的是不作爲故意殺人罪的成立須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但並非所有不作爲引起他人死亡,都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其原因在於:其一,不作爲引起他人死亡的如果行爲人出於過失,只能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法律對過失致人死亡另有規定的專門罪。如刑法第335條的醫療事故罪,就可由不作爲構成,該罪的結果包括“造成就診人死亡”。其二,有些不作爲引起他人死亡、行爲人主觀上也有故意的行爲,由於刑法的特別規定,對之亦不能定故意殺人罪。如綁架他人後,當被綁架人有死恨危險時不予救治而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依刑法第239條仍定綁架罪。順便需要指出,由於我國刑法對不純正不作爲犯未有一般性的(總則)規定,因而許多不作爲犯包括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在司法實踐的認定中往往被忽視,例如,實施遺棄行爲的行爲人對被遺棄人死恨結果有故意,而客觀上亦導致了死亡結果的,一般只認定爲遺棄罪,認定爲故意殺人罪的很少。

犯罪的客觀方面一般都是該犯罪對應的犯罪形式,在不作爲故意殺人中,主要就是行爲人本身有作爲的義務,但卻故意不作爲,因此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與故意殺人罪量刑處罰是一樣的,即使是不作爲的殺人,在處罰時也是根據犯罪情節進行量刑。要是你對此還有興趣的話,可以上本站網站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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