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刑法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判幾年?

一、中國新刑法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判幾年?

中國新刑法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判幾年?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工具罪的刑事責任是依據《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增訂的《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爲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三、本罪的設立背景是什麼?

《刑法》第285條第1款保護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在《刑法》第285條中增加1款作爲第2款,擴大了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保護範圍,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第1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爲規定爲犯罪。本款的罪名應當體現罪狀規定的行爲特徵和犯罪對象,確定爲選擇性罪名“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有觀點認爲本款罪名應當確定爲兩個獨立罪名,即“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罪”和“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經研究,本款仍然採用選擇性罪名。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規定的是一個複雜的犯罪構成,其中包括兩項可選擇的手段要件,即“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行爲人在具體實施相關犯罪過程中,可能獨立使用兩種犯罪手段,也可能交叉使用兩種手段。在上述情形下,行爲人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侵犯的客體都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社會危害性相當,符合選擇性罪名適用的一般條件,不宜作爲獨立個罪評價。第二,如果將本款罪名確定爲兩個獨立罪名,行爲人同時採用“獲取數據”和“非法控制”的手段實施犯罪,則應當對其數罪併罰,這樣有違刑法的謙抑性,也導致與《刑法》第285條第1款規定的刑罰(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明顯不平衡。第三,將本款罪名確定爲選擇性罪名,可由辦案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解或者並列適用罪名。

對於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工具罪處罰標準的認定,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否則是不可以認定爲本罪的。本罪侵犯的客體的國家的資訊網絡安全,主體爲一般主體,要求行爲主體有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的行爲。是否以營利爲目的不影響該罪既遂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