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又敲詐女主人怎麼判刑

入戶盜竊又敲詐女主人怎麼判刑

盜竊和敲詐勒索的行爲都違反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刑法對於如何處置這兩種罪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那麼入戶盜竊又敲詐女主人怎麼判刑呢?本站爲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

一、入戶盜竊又敲詐女主人怎麼定罪

首先,盜竊已經違反了我國《刑法》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盜竊則是不需要達到盜竊數額就可以判刑的。

其次,敲詐勒索罪違法了我國《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入戶盜竊以後又對女主人敲詐勒索的既構成盜竊罪,又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是具體的定罪量刑是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

二、入戶盜竊又敲詐女主人怎麼量刑

1、數罪併罰。如果行爲人既實施了盜竊,又實施了敲詐勒索,盜竊並不是進行敲詐勒索的手段,而是有兩個犯罪目的,那麼就要對行爲人的行爲進行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的一種具體運用,載於刑法第四章第四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2、從一重罪處。如果行爲人以盜竊所得來敲詐女主人,那麼行爲人的行爲就構成了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爲人以實施某一犯罪爲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爲或者結果行爲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牽連犯具有以下特徵:

(1)、客觀上行爲人必須實施了數個行爲,且觸犯了數個不同的罪名。

(2)、主觀上行爲人最終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個,其他行爲都是爲實現這一最終目的服務的。

(3)、數個行爲之間必須有牽連關係。判斷數個行爲之間有無牽連關係,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主觀上要求行爲人對數個行爲之間的關係有認識,客觀上要求數個行爲之間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繫,具體表現爲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目的行爲與方法行爲的牽連,二是目的行爲與結果行爲的牽連。

司法實踐中,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行數罪併罰的情況下,一般都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處理。

首先行爲人既構成了盜竊罪又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其次,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應該適用數罪併罰還是從一重罪處罰。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爲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