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概念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概念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概念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但古羅馬法亦包括有利害關係的人。且如果原告爲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爲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爲,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公益訴訟制度在美國的發展相對健全,尤其在美國的《反欺騙政府法》及反壟斷法規中都有相關的詳細而完備的權利規定及程序設計,爲人們今天研究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提供了一個比較好的參考。

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怎麼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司法解釋明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更加合理、明確地界定了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身份;同時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新的公益訴訟案件類型,明確規定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可以一併提起附帶訴訟,由同一審判組織一併審理,節約司法資源。

三、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無需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簡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爲區別起見,檢察院提起的非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簡稱爲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有關問題,而該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應當公告,那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否需要公告,實務中有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爲,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之間的聯繫和區別分析,前者無需公告,理由淺析如下:

兩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對獨立。檢察民事公益訴訟中,檢察院經公告後在沒有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起訴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訴訟,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層面保護公益的最後防線,是區別於其他法定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解決了刑案中發現侵害公益行爲如何處理的問題,是對檢察民事公益訴訟法律地位的補充,兩者共同構成了保護公益的最後防線。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相對獨立的案件類型。

兩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區別。兩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爲了保護公益,而對於既侵害公益又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爲人,如果檢察院分別提起刑事公訴和民事公益訴訟會形成不同管轄層級的兩個案件,因此,爲了達到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以及妥善解決當事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目的,該司法解釋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類型。

兩者在管轄層級上明顯不同。該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一審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由市級檢察院提起、由中級法院審理,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當提起刑事公訴的檢察院是基層院時,提起和審理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必然是基層檢察院和法院。所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與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一審管轄層級明顯不同。

兩者在適用法律上有所差異。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其他事項”問題上,均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依附於刑事公訴的,在“其他事項”問題上還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

綜上所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檢察民事公益訴訟存在一定的關聯,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性質,是區別於檢察民事公益訴訟的新案件類型;同時,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在“一個月 十五日”的審查起訴期間內發現可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後,再履行三十日的公告程序,可能導致審查起訴期間的延長,有違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立法目的。因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實務中應當無需公告。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益訴訟一般不同於其它的訴訟程序,對於此類刑的訴訟一般都是有獨特的特徵,就是爲了可以更好的區分,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從而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