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到結案有時間限制嗎

按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對公安機關刑事案件有規定結案期限。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逮捕後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
4、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於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刑事案件立案到結案有時間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