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的嗎

刑事案件時間限制。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最多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37天;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如果案情複雜等,可以繼續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爲一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審判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複雜的,可以繼續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