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多少夠得上刑事責任?

惡意欠薪多少夠得上刑事責任?

惡意欠薪多少夠得上刑事責任?

根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爲”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只有主觀上惡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行爲,纔可能構成犯罪。根據相關規定,“惡意欠薪罪”(此係百姓俗稱)的正式罪名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隨着市場經濟發展,各企業的薪資結構差異很大,有傳統的基本工資、提成、津貼補貼,也有新類型的效益工資、年終獎金、長期服務獎勵、股權激勵等。那麼欠薪罪所指的“薪”的範圍如何確定呢?

根據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欠薪罪的“薪”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由此可見,欠薪的“薪”範圍很廣,基本包括用人單位所有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年終獎、提成、績效工資等項目,而不僅僅指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勞動者因單位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而獲得股票分紅、期權獎勵等一般不列入“薪”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