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也可以透過打110報警電話的方式向公安機關舉報,如果謠言是誹謗行爲的,並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構成誹謗罪,可直接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