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等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條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