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爲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透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聽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籤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爲,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幹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爲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爲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認定詳情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犯罪時象是僞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有違法犯罪分子合夥倒賣車票或者是傳票,都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爲,需要按照我們國家相關司法解釋來對此處罰,比如說票面的數額已經達到了50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