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車票、船票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倒賣車票、船票罪立案標準

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