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9條規定: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立案標準

(一)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二)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