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客觀方面有哪些要件?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客觀方面有哪些要件?

每年的春運、寒暑假及重大節假日前後,各個汽車、火車站點和輪船碼頭等都會看到倒買倒賣車船票的黃牛,他們爲謀取私利,加價出售緊俏車船票,更有甚者,爲了賺取更大的利益,私自僞造票據出售,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那麼,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客觀方面包括哪些要件呢?

一、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含義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刑法第227條第1款),是指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客觀要件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爲。即仿造國家製作的各種有價票證的形狀、圖案、面值和顏色等,製作假票證,企圖以假充真或者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從中牟利的行爲。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屬選擇性罪名,實施僞造有價票證、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行爲之一,即構成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僞造有價票證的,構成僞造有價票證罪,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的,構成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僞造有價票證,又將其倒賣的,構成僞造的有價票證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爲只有數額較大時才能構成犯罪。

三、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立案標準和處罰

1、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29條規定: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車票、船票票面數額累計二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五十張以上的:

(2)郵票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千枚以上的;

(3)其他有價票證價額累計五千元以上,或者數量累計一百張以上的;

(4)非法獲利累計一千元以上的;

(5)其他數額較大的情形。

2、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犯罪處罰

(1)自然人犯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客觀方面要件包括僞造和倒買僞造的票證兩種行爲,其立案標準按照票證種類的不同制定了相應的金額或數量,或者按非法獲利的金額認定,犯本罪情節較輕的,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達到巨大的認定標準,判處2-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