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是什麼?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是什麼?

黃牛在我國無處不在,在很多車站的角落都有他們的身影,主要的行爲就是惡意囤積票從而賺取中間的差價,這種行爲嚴重影響了廣大人民的利益,更爲嚴重的就是僞造有價票,我國刑法中有詳細的處罰規定,那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是什麼?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刑法第227條第1款),是指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爲。

二、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1] 侵犯的客體是有價票證的管理活動,相關圖書 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等有價票證,這些票證都表示一定的貨幣數額,對於發展我國的交通運輸、郵電事業,具有重要意義,並直接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上述票證,不僅直接給國家經濟造成損失,而且給國家的票證管理活動以及同票證管理有關的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動造成危害,因此,必須依法懲處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爲。

客觀要件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行爲。即仿造國家制作的各種有價票證的形狀、圖案、面值和顏色等,製作假票證,企圖以假充真或者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從中牟利的行爲。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屬選擇性罪名,實施僞造有價票證、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行爲之一,即構成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僞造有價票證的,構成僞造有價票證罪,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的,構成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僞造有價票證,又將其倒賣的,構成僞造的有價票證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的行爲只有數額較大時才能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主體要件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郡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爲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主體。單位犯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論處。

主觀要件

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多具有營利的目的。

三、 犯罪認定

(一)變造或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爲的定性

變造與僞造是兩種不同的行爲方向,因此,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行爲,不是當然地包含在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行爲之中,不宜直接按照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以營利爲目的,變造、倒賣變造的有價票證的案件發生,且嚴重地危害市場秩序,應當追究該類案件的刑事責任,爲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6年3月18日在《對於懲處倒賣車、船票的犯罪分子如何適用法律條款的問題的批覆》中規定:以營利爲目的,用塗改、挖補等方法變造車、船票,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194條,定爲僞造車、船票罪,但是,對於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最高司法機關卻沒有作出明確司法解釋,變造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倒賣變造的其他有價票證構成犯罪的,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應當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處理。

(二)僞造、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與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刑法第177條規定了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中的僞造金融票證行爲與本條規定的僞造有價票證行爲有相似之處:二者在主觀方面都有營利目的,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僞造的行爲。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對象不同,僞造有價票證罪的犯罪對象是車票、船票等非金融性質的有價票證;而僞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信用卡等金融性質票證、由於上述犯罪對象的不同,兩種行爲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不同,即客體不同,因而對兩種犯罪歸入不同案件,所以,對於行爲人既僞造有價票證,又僞造金融票證的行爲,如果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數罪併罰處理。

(三)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對於僞造有價票證罪來說,只要是以營利爲目的僞造了上述票證,不論是否已經銷售或者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對於倒賣僞造的有價票證罪和倒賣車票、船票罪而言,只要以營利爲目的,有購買成者銷售行爲完成之一的,就構成犯罪既遂。

在生活中我們出行都會買車票,有汽車票、火車票、機票,這些票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爲憑據來使用,對於僞造票的行爲嚴重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