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用詢問還是訊問?

一、犯罪嫌疑人用詢問還是訊問?

犯罪嫌疑人用詢問還是訊問?

犯罪嫌疑人用詢問,詢問適用於犯罪嫌疑人以外的案件當事人,如證人,被害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二、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訊問被告人時製作的,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情況以及對被告人依法訊問情況的證據性文書。詢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鑑別和印證其他證據的根據。它具有爲辦案人員提供偵查線索,使辦案人員全面瞭解案情、蒐集證據的作用。

(二)記錄內容不同

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證言;

(三)問話對象不同

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四)適用範圍不同

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訊問筆錄是在刑事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刑事偵查手段,因此,製作訊問筆錄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後撤案)。

不論是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只要沒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該筆錄都只是調查資料,不會存檔,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爲證據材料存檔。也就是說,是否對將來產生影響,取決於案件是否成立。

詢問是瞭解案件資訊的有效合法方式之一,公安機關職員可以詢問人證、被害人,但是卻不能詢問犯罪嫌疑人。詢問期間採取的方法必須要合法,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也不得采取嚴刑逼供等手段,否則被詢問、訊問者可以起訴公安機關相關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