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派出所不予立案怎麼辦?

當派出所不予立案,可以透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申訴:

當派出所不予立案怎麼辦?

1、進行復議申請

如果原告不服從審批的結果的,是可以進行復議申請的。進行復議申請的時候應當向派出所提出。原告在收到複議申請的時候必須在複議通知7日內提出。理由應該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派出所也應該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並且需要書面通知原告。

2、申請評審

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從的,是完全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算的七天內,向上一級派出所進行申請複議。上一級派出所也必須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七天內作出決定。當上級派出所撤銷不予立案的決定被撤銷的,可以由下一級派出所執行命令。

3、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訴訟請求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原告如果對派出所的立案不服從的是可以向同級的檢察院進行申訴的。並且檢察院有不進行立案的理由的,派出所需要在接到檢察院通知的時候起七天內,說明不進行立案的原因 理由和室友,並且需要答覆人民檢察院。

當派出所作出立案決定的時候,必須立刻將立案決定抄送交由人民檢察院。派出所仍然認爲不應當進行立案的時候。但是檢察機關認爲有理由進行立案的,必須告知派出所進行立案。派出所也應該當接到檢察院通知之日起15日內進行立案決定,並且需要將立案決定抄送交給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當人民檢察院認爲派出所不立案調查,還有原告認爲派出所不立案調查,但是需要立案調查的時候,可以要求派出所書面說明不進行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