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立案標準

貪污罪的立案標準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貪污或受賄數額較大標準:3萬元-20萬元。
2、貪污或受賄數額巨大標準,20萬元-300萬元。
3、貪污或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萬元以上。
貪污或受賄情節認定標準。
較重情節:
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貪污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