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貪污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近年來,國家逐漸加大力度打擊貪污受賄的人員,根據法條規定,貪污受賄行爲人個人受賄數額累計到5000元,就應該進行立案偵查,受賄數額不足5000元但具有規定嚴重情節的也應當進行立案偵查。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我國貪污受賄罪立案標準是什麼的具體規定。

(一)貪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爲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爲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於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二)貪污受賄罪的構成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貪污受賄罪的主要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

務的廉潔性,同時還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對此不應狹隘地理解爲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爲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爲人利用本人現有職務的方便條件,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行爲人沒有相應的職務,或者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或職務上的便利,不構成本罪。

貪污受賄罪主要表現爲兩種形式: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所謂索取,是指行爲人直接、公開向他人索要財物的行爲。索取他人財物的受賄行爲構成犯罪,不以行爲人是否爲被索取財物者謀取了利益爲條件。

(2)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所謂爲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行賄人謀取各種好處,包括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所謀取的利益,對行賄人來說,可以是其應當獲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應當獲取的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爲他人謀取利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構成本罪。應當注意的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或者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認爲是“爲他人謀取利益”,並不論該利益是否得到實現。

3、貪污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據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貪污受賄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爲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爲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爲不構成本罪。

但如果情節嚴重的,如對國家或者社會造成重大損害的不足5000元也應當立即進行立案偵查。一般來說,貪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較爲特殊的主體,因此對於這類案件的嚴查力度國家更爲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