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款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款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有了刑事訴訟法才能保證定罪量刑的過程是公正有序的,很多人對刑事訴訟的規定還不是很清楚,關於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款是怎樣的有人有疑問,搜查在刑事訴訟的規定當中主體必須是偵查人員,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交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款是怎樣的?

(1)刑事案件中,“搜查”的主體偵查人員,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搜查。

(2)刑事案件中,“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

(3)刑事案件中,“搜查”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和住處;二是“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即可能窩藏罪犯或者窩藏罪證的人身、物品和住處;三是“其他有關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其他地方。

2、刑事案件,法律對單位和個人關於“搜查”的協助義務有什麼規定?“搜查”過程的規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2)單位和個人掌握的所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都應當根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要求提供給偵查人員,不限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3)進行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及見證人在場的規定。

(4)搜查婦女的身體時,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3、刑事案件,有關“搜查”的程序?

(1)搜查的一般原則: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單位或個人出示搜查證。搜查證應當寫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別、住址、職業、搜查的處所和搜查的目的、搜查機關、執行人員以及搜查日期等內容。

(2)搜查證的簽發: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所持搜查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檢察機關搜查證由檢察長簽發。

(3)持證搜查的例外: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不另用搜查證進行搜查。

(4)如何理解不另用搜查證的“緊急情況”:主要是指被執行逮捕、拘留的人,身藏兇器或引爆裝置、劇毒物品或者在其住處放置爆炸物品等,可能發生兇殺、自殺以及其他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情況,或者有譭棄、轉移罪證等反偵查跡象的,不立即搜查,可能給社會造成危害或者失去獲取證據的時機,影響或妨礙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在這些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搜查審批程序,偵查人員可以憑拘留證、逮捕證進行搜查,相關情況應當在搜查筆錄中予以說明並記錄。

4、刑事案件,關於“搜查筆錄”的規定?

(1)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

(2)搜查筆錄應當有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3)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說明搜查時的情況和向法庭表明爲何沒有被搜査人或其家屬的簽名、蓋章,以證明搜査程序的合法性。

綜上所述,關於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款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搜查的時候是需要由法律規定的主體進行的,並且需要根據一定的程序,搜查的時候需要製作搜查的筆錄,據實填寫,並且還需要安排見證人的見證,如果被搜查人在拒絕簽字的話是可以在筆錄上註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