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查車輛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搜查車輛的規定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公檢法機關爲了蒐集證據可以申請對犯罪嫌疑人的住宅、物品等進行搜查。對公民個人財產進行搜尋和檢查必須出具相關搜查證明檔案。但是也存在一些組織或者個人,爲了手機證據,非法搜查,那麼刑事訴訟法搜查車輛的規定是什麼?

搜查是指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尋和檢查。搜查是偵查機關獲取證據查證事實的重要偵查手段。

一、搜查條件

1、搜查時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2、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3、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醫師、醫生不是偵查人員不可以)。

4、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成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5、如果被搜查或者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二、非法搜查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爲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

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爲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爲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爲,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非法搜查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住宅的,從重處罰。

透過上述文字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刑事訴訟法搜查車輛的規定是什麼?”這一問題已經明確瞭解。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物品違反了我國刑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搜查令,進行車輛搜查,根據刑法會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