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代理和辯護區別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代理和辯護人區別有哪些?

刑事訴訟代理和辯護區別有哪些?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爲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透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二、哪些人可以成爲刑事訴訟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人和代理人是重要的參與者,雙方都接受當事人委託,爲當事人爭取從輕處罰機會。當然,兩者也存在差異,從產生依據、參與訴訟程度、適用對象等方面不一樣。作爲辯護人,參與訴訟的程度更好,專業化程度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