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詢問被害人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詢問被害人是什麼?

現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經過每年的修改完善越來越完整,在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規定,但是很多人抱有疑問,不清楚刑事訴訟法中詢問被害人是不是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那麼刑事訴訟法詢問被害人是什麼?下面就刑事訴訟法詢問被害人是什麼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刑事訴訟法詢問被害人是什麼?

被害人詢問的程序是指公安、檢察、法院工作人員等證據收集人員詢問被害人的步驟、採取的方式方法及履行的法律手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及三機關有關實施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的各種規定,詢問被害人的程序內容主要包括詢問步驟及方式方法等兩個方面:

1、詢問被害人的步驟。三機關證據收集人員在詢問被害人時應當注意並採取的步驟主要有四點:

(1)確定詢問的地點。根據法律規定,詢問被害人的地點主要有三個:

一是被害人的所在單位;

二是被害人的住處;

三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辦公地點。證據收集人員應當根據被害人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有效的詢問地點。

(2)出示證明檔案。

證明檔案的出示,在學理上主要是明確兩個問題:

一是有關機關對已經發生的刑事案件有調查權;

二是特定的證據收集人員其證據收集行爲是受到有權調查機關的委託任命的。

(3)告知迴避權利。受委託任命的證據收集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申請特定人員迴避。

(4)講清法定義務。證據收集人員在詢問被害人時,應當告知他如實提供陳述,不得做虛假陳述或隱匿有關事實。

2、詢問被害人的方法。三機關證據收集人員在詢問被害人時應當注意並採取的方法主要有三種:

(1)應當堅持個別詢問。如果同一案件中有數個被害人,應當一個一個被害人地依次進行詢問,不能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內對兩名以上的被害人進行詢問。另外,在詢問被害人時,與案件調查無關的人員不得在場。

(2)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有缺陷的人員,證據收集人員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使得被害人可以消除恐懼心理,得以如實陳述。

(3)如果被害人對證據收集人是的詢問願意回答的,應當讓被害人做完整的陳述,證據收集人員應當認真記錄,儘量不予打斷,並在詢問過程中適時向被害人提問。以查明對案件事實有重要意義的相關事實。

依據指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 日)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

違反剪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覈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第九十七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九十八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及時詢問證人,並且告知證人履行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併爲他們保守祕密。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檢察院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第一百五十八條 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進行,檢察人員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詢問證人通知書和工作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六十一條 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四十六條 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

(三)不得威脅證人:

(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前款規定也適用於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鑑定人的訊問、發問或者詢問。

④《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具體實施辦法》(1999年9月4日)

八、檢察人員在詢問證人、被害人時,要出示本人的有關證件和人民檢察院的詢問通知書,告知證人、被害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和義務。

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共場所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並應當向證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第一百從十九條詢問前,應當瞭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條 詢問未成年的證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詢問被害人時和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情況是完全不同的,訊問被害人時的訊問地點就可以是多個地點,可以到被害人的單位或者通知其來公安機關等。在大家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可以根據本文進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