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程序是什麼?

一、證人、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程序是什麼?

證人、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程序是什麼?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有權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證人進行詢問,而詢問證人、被害人是有要求的,詢問時偵查人員應該要出證件。

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進行詢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案情涉及國家祕密,爲了防止泄露的;

第二、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其家庭成員,以及住所周圍的人員與該案件的利害關係。爲了防止干擾,保證證人、被害人如實地說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保證證人、被害人的安全;

那麼第三種情況,證人、被害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作證行爲的,爲了便於他們保密,消除他們的顧慮,所以採取的這種情況。

辦案機關詢問證人、被害人時,如果需要當事人到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的,應該通知當事人什麼時候到什麼地點進行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證人和被害人是需要根據相關的要求來對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來進行相關的配合調查,這是作爲證人和受害人的相關義務。但是鎮人和被害人在要求進行出證的同時,對於來進行詢問的相關偵查人員,或者是工作人員有權要求他們出示相關證件才行。